【风险控制和提示】
一、用户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负有履行交易和承担风险的义务,用户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交易中心对藏品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三、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市场出现恶意操纵时,为避免广大用户遭受巨大损失,同时维护市场稳定,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要求用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用户资格、停盘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用户报告情况,或约见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用户交易行为异常;
(三)用户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用户持仓量异常;
(五)用户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用户报告情况的,用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用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用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用户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用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用户涉嫌操纵市场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形。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将在查实后对用户视为违规违约行为: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提货申请经交易中心受理后,放弃提货;
(五)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六)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恶意操纵市场并造成交易、交收风险的;
(七)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八)经查实用户自买自卖扰乱交易中心交易秩序的行为;
(九)违反实名制规定申请注册账户的;
(十)骗取或盗取他人交易账号不当得利的;
(十一)参与恶意关联交易的;
(十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七、交易中心有权对违规违约方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针对违约提货的,对该用户所提品种冻结一个月;
(三)限制出金;
(四)冻结相应交易品种的持仓;
(五)限制交易权限;
(六)暂停交易;
(七)取消用户资格;
(八)其它措施。
用户对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且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地震、水灾、火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停电、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
(三)影响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它突发性事件;
(四)藏品丢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重大情况;
(五)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异常风险;
(六)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的。
九、对技术性停盘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盘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十、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在异常情况下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一、交易中心仅向用户提供藏品的鉴定托管和系统支持等相关平台服务,藏品的所有权属于转让方,用户参与交易过程中风险与收益均自行承担,并需知晓下列风险:
(一)不可抗力风险
因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泥石流、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托管藏品遭受损失,该损失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其它风险
因网络故障、交易系统迁移、资金存管或结算银行变更等影响藏品正常交易,或其它未能预见的风险,从而影响用户的权益实现,用户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二、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用户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因用户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